纪检信访办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规范信访举报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部门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特制定本信访举报办理规则。
第十九条 受理
(一)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纪检信访登记、办理情况表》上按反映的内容逐项进行登记。
(二)属于检举控告的信访,应摘登检控的主要情节和涉及的单位、人员、对重大问题要详细记录。属于申诉的信访,要摘登申诉的理由和要求,受处理情况、时间及批准部门。
(三)登记及时,做到不拖不压,无特殊情况应当日登记完毕。
(四)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
(五)不属纪检业务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向库领导汇报,实行归口管理。
(六)凡是库领导交办和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应注明记录批示内容。
(七)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薄上注明件数及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
(八)信访举报内容登记后,对反映一般问题的信访件,由纪检部门部门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反馈来信来访人;属重大问题的信访,应及时向库党委主要领导汇报,然后按批示进行查处,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作双向反馈。
第二十条 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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