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调研报告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维护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现就针对我县20xx年至20xx年8月期间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题调研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处分决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宣布。
处分决定一般应在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宣布并执行,而有的单位或部门为了缩小影响甚至不宣布,有的处分决定没有送达给本人。如我县某镇卫生院院长黎某某因犯受贿错误,被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主管部门没有将处分决定送达给本人,直到调资时需出具处分决定,本人才到县纪委提及此事;某单位一受处分人员,来纪委申诉,其申诉的理由之一就是从未收到对其的处分决定。
(二)未按处分决定降低职级待遇。
受党政纪重处分的人员,按规定必须降低其职级待遇,由于直接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单位或部门碍于情面,不能坚持原则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如我县某镇社会事务办原主任邓某某因犯贪污错误,于20xx年12月被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该镇未按规定上报人事部门降低其工资,直到20xx年10月在县纪委的督促下才办理了降低其工资手续。
(三)在年度考核、党员评议中未执行处分决定。
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均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把关不严,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员的考核、评议等次。
(四)处分决定归档材料不完备。
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分别隶属,党政纪处分决定没有装入其本人人事档案,有时由于传递延误或者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导致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未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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