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交建电建化建水电某局公司纪委定期谈话制度

2021-01-15

某国企交建电建化建水电某局公司纪委定期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公司纪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定期谈话旨在抓住关键少数,紧盯履职履责,进行提醒与督促。第二章  公司纪委组织开展的定期谈话第三条  谈话对象为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监察人员,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第四条  与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监察人员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情况;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情况;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选人用人情况以及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情况等。与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廉洁从业情况;业务系统监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审计、巡视巡察、再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上级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等。第五条  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每半年开展一次。第六条  主谈人为公司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第七条 主谈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汇报和陈述,对履职履责及阶段性重点工作提出要求、督促和指导。谈话对象要认真报告本人落实“两个责任”“一岗双责”情况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情况;就主谈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交换意见。第八条  定期谈话工作由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组织协调。纪委监察部在谈话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谈话方案。第九条 主谈人可视谈话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参加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负责各自做好谈话情况的记录。第十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主谈人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协调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协商有关部门落实。第十一条  主谈人及其他参加谈话的人员和谈话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内容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谈话内容。第三章 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员)开展的定期谈话第十二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专兼职纪检人员要对其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开展定期谈话。第十三条  与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情况;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情况;工程项目廉洁风险防控情况;执行党政会签情况;重大事全文约2584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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