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教育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XX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进一步落实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市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每年主讲一次以上廉政党课,带头对学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好“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中职责交叉的依据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政府及部、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要求、措施和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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