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察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被巡察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根据股份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有关规定和《XT一局党委巡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 被巡察单位各级领导人员和干部职工有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的权利与义务。被巡察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四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设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与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的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被巡察单位应当将巡察工作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方式在巡察组进驻前报巡察办。 第五条 被巡察单位应当按照巡察工作要求,及时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一)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汇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按照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组要求准备会议材料。 (二)准备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中层以上干部和本单位近三年退出领导班子岗位人员名册、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巡察组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配合巡察工作。 (四)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巡察组进驻后,负责以下工作: (一)与巡察组组长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配合巡察组召开巡察工作有关会议,并对配合巡察工作提出要求。 第七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召开前,被巡察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文件、企业网站、公告等形式,在单位内部公布巡察时间、监督对象、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和巡察组成人员,以及信访联系电话、邮箱、信访接待地点等信息。公布内容应当事先经巡察组组长审核。 第八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向巡察组报告工作情况,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作专题汇报。 第九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助巡察组组织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全文约2733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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