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党员先进性意识,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领群众致富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9、群众思想工作方式不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党员;
10、不安心工作,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
11、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
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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