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廉洁自律“五不准”的思考
国企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涉及到企业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广大职工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中纪委于20xx年2月17日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同时又明确提出了: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亲属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 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密给他人及其他企业(即:“五不准”)。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对于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堵住经营效益流失的明沟暗渠,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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