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明确要求,密切关注民办教育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教育部高度重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电〔2018〕2号)和20XX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精神,发文(教财厅函〔2018〕5号)督促各地对民办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全面开展自查。此次专项自查工作将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都纳入自查范围,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有关情况报告拟于4月底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