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覆行职责的制度,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教学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主管的下一级党政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校长助理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八条 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及违纪查处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各系部处室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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