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扎实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实施意见(市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及《xx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xx省《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着力提升新时代xx政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推动治南兴南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的政法保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1.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政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对本地政法工作的领导。统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统筹规划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工作,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市县党委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常委会议专题研究政法工作,涉及影响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置;每半年听取1次政法工作专题汇报,每年听取1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每年组织召开党委政法工作会议,对本地政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政法单位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政策措施、重大人事调整,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3.规范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规范全体会议制度,由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政法单位要完善党组(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按照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4.建立健全政法委员述职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全面了解、掌握政法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政法委员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述责1次。健全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向市委政法委员会、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向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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