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加强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精神,制定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工作制度
(一)学校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校党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二)工会委员应按照职责范围,积极带领教职工开展活动。
(三)对工会年度(学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需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制订工会经费使用计划,并接受经费审查委员的审查,交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执行。对经费计划执行情况须向会员大会报告。
(五)各分工会负责人的产生由各分会会员选举产生,报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六)发展工会会员应由工会分会讨论,报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开展教职工大型文体竞赛活动应事先提出方案,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纳入年度活动计划,由文体委员具体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主席批准。
(八)为了推动工会工作的开展,每年组织评选表彰先进分会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由各分会评选推荐,报校工会委员会审查批准。
(九)对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一般应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报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党委决定,每年集中公布x次。
(十)对因病伤住院的教职工及其家属进行慰问,其分会应先向校工会报告,再按标准慰问。一般由分会与校工会一同进行。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