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基本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教职工佥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是本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校工会委员会是校教代工作机构,主持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党的政治领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职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校长提出的发展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创收分配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时对上述计划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行使该项职权的步骤和程序:
(一)教代会预备会召开前x周,将议案发给代表讨论审议;
(二)由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代表中熟悉相应技术业务的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教代会主席团汇总整理各代表团讨论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的意见,反馈给行政领导;
(四)行政领导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议案,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五)教代会对议案的实施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职务聘任制议案、工资调整方案、奖惩条例和其他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行使该项职权的步骤和程序:
(一)行政制定上述方案、规章时,将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和条件,向校工会通报,工会主动参与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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