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专题研讨班学员代表交流发言
付燕江
通过这次专题研讨班学习,我们更加深刻地领会到《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条例》是政法机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遵循,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应更加主动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积极作为、主动担当,为开创张家口政法工作新局面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机关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必须深入思考、重新梳理检察机关属性、检察职能、检察官职责三个定位。
一、树立正确的机关属性定位。检察机关的属性是什么?从参加工作起,我们就读到这样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但多年来,我们重视检察职能的专业化属性一,却忽视了检察机关的另一重要属性,就是《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这是对检察机关政法属性的专门论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曾明确指出:“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明确了这样一个政治属性,就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定位,就明确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是区别于任何国家检察制度的中国选择,是制度自信的检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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