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2021-01-17

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2021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三章 生态安全


第四章 生态经济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六章 示范创建


第七章 社会协同


第八章 保障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建设美丽西藏,把西藏打造成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体,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事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事关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事关全区各族人民的民生福祉。


保护西藏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示范地、绿色发展试验地、自然保护样板地、生态富民先行地,守护好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建成美丽中国西藏样板。


第五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不断提高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机制、指标体系、管理规程、责任考核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将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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