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党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七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党委常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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