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二章谈话提醒
第四条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谈话提醒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诫勉谈话
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职责的;
(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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