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和户籍在本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第三条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工作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
第四条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坚持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和条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创业活动,给予扶持。
鼓励劳务型、就业型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第六条加大投入,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素质与能力。
鼓励属于成都高新区重点发展行业、规模在100人以上,能提供见
习职业(工种)相应培训条件并有服务社会意愿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基地”,开展3-6个月的见习培训,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培训难度和岗位技术含量发放培训补助;凡本辖区从大中专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拥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16-25周岁未就业的居民,均可提出申请参加见习培训,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学员提供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活补助和见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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