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细则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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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1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对《XX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大校字〔20XX〕XX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下设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处合署办公,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校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数量相当的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视工作需要,可聘请临时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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