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登记,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及时准确。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八条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
(四)需要备案的,由审批机关报备案机关。
第九条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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