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保证财政法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局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管理、协调配合、规范操作、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确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核协调政府其他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局各有关科室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需经市政府批转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由局有关科室负责起草送办公室会签,交由局长签发后,报市政府审议批转。
第五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局各职能科室负责起草,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送办公室会签后,由职能科室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 全文约792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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