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我区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解决作风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投诉中心受理对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公务员即将发生、正在发生、已经发生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 1、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或公开承诺的服务时限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引发的突发事件; 3、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办班、乱检查、乱报表等行为; 4、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行为; 5、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6、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7、领导交办的严重影响区域发展环境的行为; 8、其他影响区域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区投诉中心的权限 1、责成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有关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积极协助、配合对所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 2、责令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并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对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水平差的行政机关建议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建议区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公务员,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第四条机构设置 区投诉中心主任由区监察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副处级干部担任,设正科级副主任一名,全文约1470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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