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处的工作实际,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必须设立专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按工程项目单独建帐,专款支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三条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分设制和票据印鉴分管制,加强资金的拨付和审核,报销票据由会计人员先制单,后出纳付款。同时要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流量,考虑到施工条件简易,原则上支出费用要办理支票结算,但零星开支可以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以上一律办理票据结算。
第四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拨付,协助领导处理好各项资金的支出,掌握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问题,使水利建设资金进行有秩序的运行;做好基建核算,及时记帐,正确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根据概算搞好支出,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有关事项;根据财务管理要求,对于手续完备的报销票据,及时办理结算或支付,并正确的登记出纳帐,每月与会计搞好结算,保证帐款相符。
第五条 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财务人员应认真做好工程财务决算,处理好债权债务,做到工完帐清。
第三章 资金支出与报销程序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会部门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符合下列程序:
1、支付凭证要合法:所有支出都使用合法的正式票据,杂工等支出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费用项目定期造表,并凭劳务税票结算,严格控制白条子入帐;工程结算支出应使用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即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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