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的招考特点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所谓公开,指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将录用政策、原则,招考部门、岗位、人数,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并将考试结果、名次排列、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报考人如对评分、名次排列有疑问,可要求有关方面复核。
所谓平等,指一切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都可以参加考试,享有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政府公职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中央国家机关如铁道部、海洋局、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以及海南省率先打破地域限制,面向全国招考。吉林、陕西、河北等省的一些市、县还打破身份限制,不少工人、农民、待业人员被招为国家公务员。
所谓竞争,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录取人数只占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而非只要符合某些标准就可通过的达标考试。应试者层层筛选,逐步淘汰,以自己的真才实学参加竞争。特别是当前报考人数众多,录取名额有限,竞争尤为激烈,一般比例为10:1到20:1,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为12:1左右,陕西省曾经达65:1。
所谓择优,是考试录用制度的核心,是竞争考试的另一方面。录用公务员通过竞争性考试,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同时对个人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和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考核,经过比较和筛选,最后选拔最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的录用标准是德才兼备,品能兼顾,即决定报考者是否被录用,必须从品德和才能两个方面全面衡量。德指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才指本领,包括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只有德才并重才能保证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行政才能,才能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本质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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