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专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为保障单位主要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专用车辆相对固定,由主要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指定专门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紧急需要临时派遣。其他人员不再配备固定用车和专职驾驶员,按照“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的原则予以保证。
2、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如遇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说明原因。
3、车辆因公事去旗外,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
4、车辆保养、维修和零部件更换需由驾驶员填写专门表格,经行政办主任核对登记后,经镇长审核批准,由行政办主任和驾驶员去维修。维修保养必须到指定维修单位,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5、专车按车况核定油耗,经会议商定后执行。
6、长途出车的,要凭《派车通知单》和相关正式发票报销。
7、驾驶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安全驾驶,违章的罚款由自己负责。
8、专车司机不得将公务用车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若交给其他人员发生事故的,由专车驾驶人员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9、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必须统一集中停放于公车停放点,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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