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维护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XX市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规范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全县综合性统计数据发布和提供的要求
(一)综合性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的责任主体。县统计局是县政府负责主管全县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发布。只有经县统计局审核认可或审核同意的统计数据才是法定数据,才能对社会发布和使用,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未经县统计局审核同意的综合性统计数据。
(二)综合性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的主要指标。由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直接负责统计、提供、发布和管理的综合性数据主要有:地区生产总值(GDP);农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工业利润及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效益指标,以及农副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民人均住房面积、物价总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恩格尔系数、城镇化率、社会劳动生产率、职工人均工资、劳动力资源、社会从业人员、各种国家普查数据和政府目标考核中的数据等。上述统计指标的规模、速度、比例、人均水平、结构、横向对比位次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评判等,均由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直接负责统计、提供、发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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