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案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5合案审查原则的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据此,当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常常依职权进行合案审查,作出一个审查决定。这就是合案审查制度。
一、合案审查的原因及其带来的问题
在无效程序中,在合案审查之前,每一个无效请求均是独立的,拥有一个类似诉讼中案号作用的无效内部编号xWxxxxx,用于区分不同的无效请求。合案审查能提高审查效率,既避免针对同一专利权出现一个维持专利权有效、一个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矛盾,又有利于无效请求人在侵权纠纷中的抗辩。
但从操作上看,合案审查也带来了一系列法理和制度尴尬问题。问题主要出现在无效理由和/或证据不同的几个无效请求的合案审查。这种情况下进行合案审查,一般出现三种情形:A、审查员按照审查顺序针对所有的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逐一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B、审查员按照审查顺序对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如果遇到有一个请求的理由或证据(包括部分证据)成立,则宣告专利权无效,对其他请求不再进行审查;C、审查员经过口审或者书面审查,发现其中有一个请求的理由、证据能将专利权无效,则直接评述该部分,将专利权无效,对其他请求(包括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三种情形都面临一些法理和实践操作上难以克服的问题:
1、构成行政不作为。在B、C两情形中,存在着未进行行政处理的无效请求,虽然专利权被无效了,但该结论并不是终局的,在无效效力未定的情况下,显然存在损害其他请求(人)的利益的可能,未进行评述的无效请求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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