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资〔2020〕9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区国资监管机构: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国资委第60次党委扩大会、第4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
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权履职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国有股权代表是指监管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推荐选派,并经其参、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担任其参、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董事、监事的人员。
三、国有股权代表的推荐选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心中有党,对党忠诚。
(二)作风硬朗。敢于担当负责,勇于创新、锐意进取。
(三)能力出众。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业绩突出。
(四)清正廉洁。严守底线、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
(五)人岗相宜。个人专长、履职精力与任职企业情况、数量相匹配。
(六)依法合规。符合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规定,严格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四、监管企业与合作方议定公司章程及协议,应充分考虑涉及派出国有股权代表事项:
(一)要在所出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协议中明确按照出资比例推荐有关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后,担任所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管等关键岗位职务。
(二)对于所参股企业也要依法依规争取权利,协商确定相关条款,保障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提名、变更及依法行使知情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同时,确保国有股权的安全及变动、退出机制的顺畅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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