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农村党员管理办法(1)
为切实增强党员的规矩意识、模范意识、党性意识,提高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深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工作、生活中,党员不应出现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直系亲属不支持街道、村重点工作和项目建设;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不执行规定政策、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土地征收、坟墓搬迁、房屋拆迁等工作或违反治水、治气、环境整治等相关要求;
(三)违法建设经劝阻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不按要求完成街道布置的专项工作(特指上级党组织指定要求党员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的;
(五)不按时交纳党费,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的;
(六)煽动、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
(七)不履行党员义务,消极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或表面拥护,背后与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抵触的;
(八)破坏投资环境,对投资者故意刁难,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街道党工委将视情按“落后党员”管理进行处置。
三、党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的患有精神病、年老体弱卧病不起或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的党员,可以不参加);
(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向工作片总支书记书面请假或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签,但一年内请假超过三次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流动党员管理规定的(流动地在省内的,每季度参加所在村党支部党的组织生活不少于1次;流动地省外的,每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2次。省内流动党员不能连续两个季度不回村参加党组织生活、省外流动党员一年内参加参加党组织生活不少于2次)。
第一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街道党工委予以短信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即予以发放警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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