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惩治扰乱土地、矿产市场秩序和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各部门应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轮流主持。如需立即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日常工作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的,由相关具体工作部门协商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
(二)通报查办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动态;
(三)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应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支持,加强协作配合。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经检监察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逾期不执行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或有权管辖的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全文约2202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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