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

2021-04-17

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xx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xx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xx省新型智库建设,实现新型智库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智库,是指围绕xx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国家重大战略需要,以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在专业领域搭建的具有重要话语权的应用研究平台。


第三条 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新型智库建设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工作,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归口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加强重点智库建设。以经验相对成熟、条件较为完备的现有智库为依托,建设一批省级重点新型智库(以下简称“重点智库”),从严掌握建设数量。重点智库按照单位申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核、省委宣传部会同省社科联评审、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批准的程序予以确定。


第五条 明确智库研究领域。新型智库应按照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要求,根据研究专长和优势,制定中长期研究规划,确定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形成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提升决策研究水平。新型智库应重视学术基础理论研究,加强政策模拟仿真、政策背景分析研究,推进研究方法、政策分析工具、技术手段创新和跨学科平台建设。


第七条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新型智库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深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和数据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充分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


第八条 及时完成交办任务。新型智库应认真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研究任务,集中优势力量攻关,按时提交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报告。鼓励新型智库与相关部门开展合作研究,提高政策研究、评估、解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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