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问题初探
xxxx年x月,原中央政法委秘书长xx在延安干部学院首次提出“市域社会治理”概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强调“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近两年来,各地对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做了初步研究。本文拟对市域社会治理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结合xx实际分析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提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全新命题。作为国家治理在市域层面的空间表达,市域社会治理既有国家治理内在的普适性特征,又具有地方层面社会治理的独特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包括“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关键概念,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这一问题,首要任务是厘清相关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一)“市域”的概念界定
“市”在公共管理学中是一个行政区划概念,在法学中是指由法律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及其权力运行体系。目前对“市域”的认识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市域指一个地级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城镇区域和农村地区;另一种则认为市域是包括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地级市的行政区域及层级,治理范围的重点在城区。综合两种观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市域既是一个城市概念,也是一个地域概念;既包含行政区划所界定的地域范围,也涵盖城市及其市辖区域的县域范围。因此,市域是以设区的市为行政区划的地域,拥有地方立法权,是城市网络中能够自成一体的一个节点,具有区域性、集聚性、综合性、层次性、扩散性等多重特性,是一个职能完备的社会治理系统单元。
(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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