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实施办法(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生活(以下简称“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严肃性,提高组织生活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持续加强党组织建设,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方式。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以及党课和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会等。通过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及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新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处置违纪和不合格党员,进行党内选举,推选党内先进等。党的组织生活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适合党员和时代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督促党员先锋作用的发挥。
第三条 参加组织生活是党员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党员必须参加组织生活;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但同一学期非特殊情况请假不得超过三次。
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权利。
第四条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是组织生活策划、管理、指导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组织生活指导方案,审核所属党支部具体方案,检查、指导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开展。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按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本学期组织生活指导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支部是负责召开组织生活的直接责任主体,须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及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党支部拟定组织生活方案时,应在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的基础上,注重充分征求党员意见,集中党员智慧,创新形式,调动党员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其自觉参加组织生活的意识,保证方案的顺利有效实施。
党支部组织生活,应坚持做到有主题、有要求、有考勤、有记录,切实避免党员组织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娱乐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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