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
2010年7月,中央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体明确了领导干部须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这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又一新举措。本文通过对《规定》落实现状进行分析,找出《规定》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探讨治理对策。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好《规定》,真正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落到实处,要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全面性问题。
《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八个方面的事项,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六个方面的事项。领导干部报告这十四个方面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引起警觉和重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致星火酿祸,变成大灾。但从操作层面来讲,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这十四项都有涉及,而他本人并没有全面报告时,我们的上级组织或管理部门如何来确认这一情况。在应当报告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有这么多,应当报告的事项也有这么多,如果一个一个、一项一项来核实,这个工作量是巨大的,也是不容易到位的。
(二)真实性问题。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现实问题是,如果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怎么办?或者说怎么确认,怎么查实?谁来确认,谁来查实?打个比方,某领导干部当年有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获取了劳务所得的事实,他人不太了解,组织上也不太清楚,而本人不报告,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遇到这种状况,《规定》的执行必然大打折扣。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报告”就可能流于形式,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达不到预期目的。
(三)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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