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府民主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政府决策行为,确保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讨论的范围和权限
(一)书记办公会议
1、决定召开党委会,确定党委会的议题,确定列席党委会人员。
2、在特殊情况下,研究解决某些特定问题,除组织规定保密的内容以外,一般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通报。
3、可以研究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互相交流意见和看法,但不决策。
(二)党委会
1、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作出实施意见,研究乡党代会决议的落实措施和对重要议案的审议。
2、审议决定本镇经济、政治、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工作思路和目标,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党组织设置和镇机关机构设置的调整,基层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等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处置和处分,党内有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4、研究决定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5、研究决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加强领导的意见和措施,各群众组织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6、上级组织规定应由镇党委讨论决定的其它问题和书记、委员、乡人大、镇政府、镇经济组织认为有必要提交党委讨论的有关问题以及其它全局性、突发性、疑难性的重大问题。
在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中,不能以书记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作出决定。
(三)乡长办公会议
1、讨论研究和制定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2、传达和讨论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镇政府的贯彻意见。
3、讨论拟定乡政府的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下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的重要报告、请示。
5、讨论重大财政支出和工程预决算草案。
6、涉及工程落实、征地拆迁、安全生产、信访纠纷等需要协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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