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含多种经营单位)、各部门在职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之情形,依照本制度予以问责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的标准。
(一)重大项目投资
在胜利石油管理局,是指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资本性支出和所有的对外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非安装设备购置、油气田勘探开发、境内外合资合作、境外投资等。
在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上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二类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区域区带勘探项目、规定限额以上的产能建设项目、地面单项工程、系统配套项目、所有非生产性投资项目、股份公司单独确定的重点管理项目等。
(二)大额度资金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金运作款项,主要包括预算内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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