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
【摘要】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关键是要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国有企业的特点,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治理结构科学合理、产权关系明确、党组织关系清晰”的公司治理体系。同时要加强国有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建设,组建高素质的经营团队,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更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法定地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明确党组织研究重大事项是董事会履行决策职能的前置程序,切实提升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执行力,确保国有公司健康发展,不断做大做强做优。
【关键词】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当前,国有企业要深化改革,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着力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以及《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关于在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京办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北京市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京国资发〔2017〕27号),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市属国有企业认真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首都城市发展的战略定位,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
一、改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
目前,国有企业股权单一、国有股独大,是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股权多元、股份分散、充分流动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单一,国有股东具有绝对控股地位,对于保证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非常有必要,但是会使中小股东被边缘化,对国有大股东难以形成约束与制衡。所以,国有股东控股的比例应有适当的限度,能够形成实际的控股地位即可,没有必要保持絕对控股的地位,否则容易导致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失效,使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降低。要通过吸收社会资本改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逐步形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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