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的领导,促进乡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乡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担任;设书记员一名,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乡政府及所属部门转送审查(核)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论证乡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乡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布置、总结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等。
第四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半天或视情况确定。 如有需要,可由首席法律顾问决定召开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例会一致。 乡长或分管副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主持召开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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