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暂行办法(1)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大对困难职工救助和服务力度,实现精准帮扶服务全县职工,根据上级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帮扶救助对象
在职职工、农民工
(二)帮扶救助条件
1.全国级档案建档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2.省级档案建档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3.市级档案建档标准
因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4.县级档案建档标准
因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一般不得给予帮扶救助:
1.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
2.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4.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6.离、退休人员;
7.拒绝配合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8.当地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宜实施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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