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2021-06-12

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落实“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的要求,规范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下简称干部监督室)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是以文字、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监督对象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反映监督对象党风廉政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性动态资料,重点为监督对象选拔任用、推荐“两代表一委员”、评先评优等廉政审核提供有关参考或依据。


第三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用。


第四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及时更新。


第五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由干部监督室负责建立。


第六条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全体干部(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市监委主任、副主任除外),市委巡察机构中属市纪委监委管理的干部,市廉政教育中心全体干部,各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监督对象廉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1.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信息采集表;


2.干部任免审批表;


3.动态报告表;


4.其他应列入的干部基础信息。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1.谈话函询情况;


2.干部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3.接受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决定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对有关问题线索或反映予以了结或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决定后,三个月内完成廉政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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