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议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21-06-14

定期议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期议党会议是基层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机制,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定期议党会议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党范围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定期议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规划、方案等。


(二)全面分析本单位党建工作的形势和动态,研究解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防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和统战工作等。


(四)研究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五创五强”工程、“五型六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及其他重要工作的部署、安排等。


(五)基层党组织书记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根据本单位党建工作实际确定议党会议的议题。基层党组织书记与委员会前应主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基层党组织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凡未经基层党组织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定期议党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及时送参会人员阅知,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准备提供会议讨论内容。


第七条 定期议党会议由基层党组织书记主持。定期议党会议的成员为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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