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暂行办法(附回访教育情况记录和评价表)
为认真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切实履行纪检组织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等,做好教育和帮助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ZT建X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问责暂行办法》(ZT建X审〔2019〕39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教育的对象
回访教育按照“谁查处、谁回访”的原则,对仍处于受处分期间的党员、干部,由纪(工)委或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展回访教育须由两人及以上人员参加。
二、回访教育的程序和方式
(一)每年初,纪检组织应对近两年内受处分人员进行分析梳理,确定回访教育人员,拟定回访教育方式和谈话要点等,报经所在单位纪检组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回访教育应采用与被回访教育人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解其思想、工作和表现情况;
(三)回访教育后应及时填写《ZT建X局集团有限公司回访教育情况记录和评价表》(见附表)。
三、回访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被回访人对受处分的意见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吸取的教训和处分后的整改情况;
(二)对被回访人提出有关其本人处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复;
(三)了解被回访人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对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及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的反映和评价;
(四)了解被回访人受处分后,所在单位对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纪律惩戒的落实情况;
(五)对被回访人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教育;
(六)做好被回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
四、回访教育的结果运用
(一)通报反馈情况
回访教育结束后,回访人应将回访教育情况,向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反馈,回访教育对象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汇报反馈。反馈的主要内容包括:
回访教育对象有关情况和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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