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漏报有关事项的检讨
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今天,本人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出现了漏报的问题,经认真反思和检查,现作出深刻检讨。
一、情况说明
本人于今年X按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少报告了一项个人持有的1支投资性保险,xxxxxx,累计缴纳保费xxx万元。由于此保险是自己多年之前购买的,之后也一直没有关注过,也没有继续购买过,久而久之便忘记了此事。但去年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关规定》首次把金融投资事项明确为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3种情况,对照新的规定要求,确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出现了漏报的现象。
二、原因教训
虽然这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意愿,但是此次漏报及时反映出我在认识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一些不足,究其思想根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思想上还不够非常重视。对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我及时进行了学习,对变动的内容也进行了反复研读。但尽管如此仍然没有想到自己多年前购买的投资性保险属于必须上报的内容,这是我个人思想还不够充分重视的体现,认识还不全面深刻,没有将高度的思想认识落实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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