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制度(纪委监委印发)(1)
为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一岗双责”,督促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自己所担负的岗位职责有机结合起来,扎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进一步牢固树立从严管党治党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市党风廉政建设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向前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
1.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为“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
2.市委、政府班子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二、责任要求
1.市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办落实与检查考核。
2.市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与督办检查;市委、政府班子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是对所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3.要始终坚持“岗位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的方针,积极开展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杜绝各类违规违纪案件与腐败现象发生,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
4.要做到将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与日常工作一起研究、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三、责任内容
1.市委、政府班子分管领导负责审阅分管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谋划,及时把控分管部门的廉政风险点,每年对分管部门全体干部至少开展一次廉政党课,并在分管责任部门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后,及时召开全单位的警示教育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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