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园区财政资金审批规程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XX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意见(川财库〔2021〕6号)等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审批范围
本规程所指的园区财政资金,包括XX园区本级财政资金、专项资金、预备费、调整预算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存量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工程类预算资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对企业的上级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的其他财政资金。
二、财政资金安排审批
(一)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纳入年初预算安排的切块资金和单位专项经费,原则上由园区职能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使用意见,根据额度权限按程序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二)预备费
纳入年度预算的预备费,由财政金融局提出建议使用方案,动用预备费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调整预算资金
因工作需要,需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包括对原预算项目资金额度调整和新增预算,由财政金融局提岀预算调整建议方案,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的调整预算,按程序审查批准。
(四)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有明确用途和地点的非财力性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金融局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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