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党内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二)依权限决策原则。
党委会、董事会、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党委先召开会议,对董事会、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拟决策的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决策原则。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杜绝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企业破产、改制等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战略规划、重大资产处置、重要经营管理举措、职工利益、党的建设等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要措施;
(二)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等重大战略事项;
(三)企业破产、改制、上市、投资参股、重大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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