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业农村局党费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党费财务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xx市党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账务管理
第一条 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账户发生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党费账户变更或撤销前,应当按规定做好党费清算、账簿归档等工作。
第二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党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共xx农业农村局机关委员会承办。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局财务审计处代办。党费财务工作不得外包,不得委托社会中介审计党费。
第三条 党费设置账簿,会计核算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不得以流水账形式代替财务账簿。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做到数字准确、账目相符、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对在党费使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账簿,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四条 收缴的党费及时存入党费专用账户,支出事项一般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上缴党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以个人账户转账。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工作胜任能力。党费业务和财务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xx市党费账户及相关工作资料交接管理办法(试行)》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指定用途的党费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使用情况和进度应当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党费既可以存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也可以按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款,具体存款方式及金额由中共xx农业农村局机关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将党费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出党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经济纠纷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或党费固定资产,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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