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两委”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调动和保护村“两委”干部工作积极性,强化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力度,切实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基础,构建科学规范、奖惩合理、充满活力的村“两委”干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两委”干部,是指全区各行政村(社区)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选举、任命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两委”干部,不含上级选派、选聘到村任职的干部。
第三条村级班子和村“两委”干部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联合区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严格选拔任用。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拔采取“两推一选”或公推直选的方式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选举产生。要发扬民主,拓宽渠道,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复退军人、外出返乡人员中选拔村“两委”干部。届中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胜任等特殊情况,乡镇(街道)党(工)委可按程序调整任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从区直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优秀干部中向扶贫开发重点村、软弱涣散村、矛盾问题突出村选派“第一书记”。
第五条注重后备干部培养。乡镇(街道)党(工)委要重视农村后备干部的培养、储备,制定村级后备干部培养计划,建立后备干部信息库,采取结对帮带、定期培训、跟踪培养等方式做好培养工作。后备干部应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的基础上,经村党组织讨论提出初步名单,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定。村主要干部后备人选,一般应从村“两委”班子成员或村组干部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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