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调査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第五条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第七条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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