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施细则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以有效监督管住“关键少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x市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促进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监督任务
第四条 通过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推动党章党规党纪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第五条 推动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和区市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x县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第六条 推动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行使权力,带头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加快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章 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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