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干部职工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和上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注重预防的原则,对谈心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干部职工,重点为股级以上党员干部。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内容:宣传贯彻党风廉政有关规定,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苗头性问题进行教育、告诫。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讲清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阐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以及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纠正问题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谈心谈话的时间:廉政谈心分为定期谈心和适时谈心。定期谈心每年进行一次;适时谈心通过随时的提醒,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和监督。诫勉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廉政谈心:
(一)征求本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和建议的;
(二)职务变动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三)涉及重要建设项目或重大资金管理项目的,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四)群众来信反映问题,经查尚未构成违纪的;
(五)有不廉洁行为或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职工,或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进行谈心教育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违反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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